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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  则

第一条  本团体的名称是徐州市企业首席质量官协会。

第二条  本团体是由在徐州市注册、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并获得过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级政府质量奖,或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/AA的企业现任首席质量官,或本人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、且企业已发文聘任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
第三条  本团体的宗旨:致力于搭建政府、行业、企业之间首席质量官沟通的桥梁,协助政府部门深化推进企业首席质量官制度,加强首席质量官组织、培育、管理,开展社会监督,为徐州市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;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,促进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,反映企业质量管理情况和意见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加强首席质量官业务水平和能力建设,提升综合素养,优化人才结构,为质量强企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和质量支持。本团体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
第四条  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徐州市民政局。

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。

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  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本团体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,不具有法人资格,不得另行制订章程,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、开展活动,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。

第六条  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平山北路39号云创科技园A6-201。


第二章  业务范围

第七条  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
(一)宣传普及。宣传国家、市政府有关质量法律法规、方针政策,贯彻落实质量强国、质量强省、质量强市战略,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为企业、社会、政府等相关方提供服务;

(二)意见建议。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首席质量官制度推进的意见和建议,深入推进首席质量官制度的落地执行;

(三)调查研究。开展企业质量发展状况调查研究,探索质量管理创新模式,总结提炼首席质量官管理实践经验,研究徐州特色的首席质量官新模式;

(四)会议服务。组织质量发展论坛,开展企业质量管理方法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和分享;

(五)承接政府、企业委托的其他事项。经政府有关部门委托,开展首席质量官工作标准体系建设,组织开展面对会员的教育培训,提高首席质量官综合素养;

(六)咨询服务。为企业、机构提供首席质量官制度建设实施、质量文化建设推广、质量攻关、质量提升、质量创新等相关咨询服务;协助会员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项。


第三章  会  员

第八条  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。

第九条  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自愿加入本团体;

(三)个人会员须是徐州市内注册、建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并获得过国家、省、市、县级政府质量奖,或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、AA的企业现任首席质量官,或本人获得首席质量官培训结业证书、且企业已发文聘任;

(四)承担本团体下达的各项任务。

第十条  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;

(三)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;

(四)颁发会员证并公告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
(三)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;

(四)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退会自由。

第十二条 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本团体的章程;

(二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
(三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
(四)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按规定缴纳会费;

(七)协助本团体开展质量宣传普及、意见建议、调查研究、会议服务、政府或企业委托事项、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;

(八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依法提供学术论文、调查报告、研究成果以及质量管理方面等有关资料;

(九)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,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四条  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。

第十五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
第四章  组织机构

第一节  会员大会

第十六条  本团体的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
(四)选举或者罢免理事、监事;
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六)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
(八)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。

第十七条  会员大会每届5年,每5年召开1次。

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。

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,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。

第十八条  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30%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
第十九条  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;
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%;等额选举不低于1/2;差额选举不低于1/3。
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
第二节  理事会

第二十条 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
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%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本人在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;

(三)有丰富的企业首席质量官经验;

(四)遵纪守法,具有良好的从业履历和信用记录;

(五)能够自觉履行理事义务。

第二十二条  理事会的职权是:

(一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
(二)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
(三)决定内设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
(四)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;

(五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六)选举和罢免秘书长、副会长、会长;

(七)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三条  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。

第二十四条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
第二十五条  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等额选举不低于2/3,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。

第二十六条  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七条  经会长或者60%的理事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
第三节  负责人

第二十八条  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;
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
(五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
(六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
(七)会长、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
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
(三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四)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;

(五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六)提名秘书长人选;

(七)可推选协会名誉会长人选;

(八)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
(二)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
(三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,由理事会决定;

(四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
(五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
(六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
(七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,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三十二条 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
第四节  监事会

第三十三条 本团体设监事会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监事会由3人组成,设监事长1名,由监事会推举产生。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,连任不超过2届。

第三十四条  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
第三十五条  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
(二)对理事、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建议;
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
(五)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,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;

(七)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;

(八)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须的费用,由本团体承担;

(九)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,监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/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。


第五章 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
第三十六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
(一)会费; 

(二)捐赠; 

(三)政府资助; 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 

(五)利息;  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七条  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三十八条  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;

(二)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;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三十九条  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条  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一条  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二条  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三条  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四十四条  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
第四十五条  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。


第七章 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四十六条  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;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四十七条  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须报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八条  本团体终止前,经业务主管单位指导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九条  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条  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

第八章  附  则

第五十一条  本章程经2023年3月3日第一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五十二条  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。

第五十三条  本章程自登记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。